在医疗问题备受关注、医患关系有些紧张的今天,如何在矛盾激化之前,依法依规处理纠纷,公平解决纠纷,成为医患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27日,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邀请北京安贞医院门诊部主任、医务处医疗调整室主任张献凤就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进行讲座,并就病案管理、医患沟通等关键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
●南方日报记者刘强通讯员郑海燕。
例1:
患者家属要求复印病历,但发现死亡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内容不允许复印,觉得治疗过程中有猫腻。
解释:
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现行法律规定,患者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复制客观病历,但一般不允许复制主观病历。如需办案和进行鉴定,所有病历均可由公安、司法、人社、保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部门查看。
什么是病历?张献凤表示,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像、切片等数据的总和,包括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可以分为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客观病历是患者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信息的记录,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疾病发展和治疗过程的观察、分析、讨论和诊疗建议的主观记录。不同的医生和不同的疾病时期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张献凤指出,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体温单、医嘱单、住院记录(入院记录)……(作者省略十一项)等病历资料。这些指的是客观病历。
患者质疑主观病历怎么办?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部门因办案需要、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审核或仲裁医疗保险、审核商业保险等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在办案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后,根据需要提供部分或全部患者病历。
例2:
不幸的是,病人去世了,家属觉得不对劲,就抢走了病历,留着做证据。
解释:
抢夺病历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违法。如果家属对治疗有疑问,可以要求封存病历,以便后续申请医疗调解和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资料。由此可见,抢夺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
家属如何“留证据”?张献凤建议,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双方封存病历复印件,用于后续医疗调解和司法鉴定。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封存的病历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再次打开。
此外,如果家属抢夺病历,还可能造成一系列后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指出,当事人丢失、隐匿、变造、伪造、毁损病历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改变病历内容,致使医疗行为是否错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不良法律后果。
张献凤指出,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医疗机构,也包括患者亲属。也就是说,如果病案因抢夺病案而丢失或损坏,即使患者亲属“讲道理”,也可能变得“不讲道理”。
例3:
手术前要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觉得医护人员在“推卸责任”。
解释一下:
我国《合同法》不支持“免责协议”,“知情同意”不是也不可能达到“免责”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知情同意”是医务人员征求患者及亲属同意并采取手术等行动的“资格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知情同意书”不是“签了就没责任”,而是“没签就不允许医护人员动手术”。张献凤解释说,毕竟麻醉、手术、尸检等。都是在人的身体上进行的,通过“知情同意书”获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是对患者人身权利和尊严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知情同意”不是“免责条款”,而是医务人员采取手术等行动的“资格申请”。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法律上根本不允许存在所谓的“免责条款”。
另外,在抢救等特殊情况下联系不到患者亲属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濒死病人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