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主观病历”复印,不能再拖

东方评论。

早报特约评论员李国伟。

近日,国务院印发《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送审稿》脱胎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删除了“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将“人民调解为主体,医院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一保”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机制升级为一部条例。

上述变化解决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规范了医疗纠纷的民事处理方式,值得肯定。但《审查意见稿》也存在诸多不足,如未能对广受诟病的鉴定二元化问题(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并存)提出解决方案。此外,“送审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很大的努力空:

一是建立“患者章程”制度。一部定义明确、系统编制的《患者约章》,既能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又能引导患者合理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同时还能间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基于此,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院一般都会公布其患者章程,向患者说明其在使用医院服务时的权利和义务。鉴于我国关于患者权利的规定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中,“送审稿”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患者约章”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制定和发布“患者约章”的义务。

二、开启全病案查询。《审查草案》延续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将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前者主要指病程记录和会诊记录,后者指化验、医嘱、化验等。).只允许患者复印“客观病历”,不允许患者复印、查阅“主观病历”。原因是“主观病历”多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意见的讨论记录。不同的医生,不同时期的病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甚至是相反的看法或意见,这些都不应该透露给患者,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但医生的治疗容易导致患者怀疑医生故意隐瞒病历,导致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在不涉及重大治疗原因和第三方重要权利的情况下,开放全病案的查阅和复制已成为大势所趋。例如,根据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根据请求,必须让患者有机会毫不拖延地查阅完整和相关的病历,除非他们的查阅严重妨碍治疗或第三方的重要权利。必须说明拒绝进入的理由。”

开放整个病历的查询和复印,不仅可以帮助患者更方便地了解医疗服务的操作细节,促进医疗机构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还可以增进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和理解,有助于建立良性互动中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基于上述原因,建议“送审稿”赋予患者查阅、复制完整病历的权利。同时,考虑到死亡病例和疑难病例的讨论记录反映了不同的学术观点、医学探索和经验总结,建议借鉴国际惯例将其从病历类别中撤出,可作为学术资料或医疗质量资料单独保存。

第三,引入新的学科方法。对违反医疗合规性的医务人员的惩戒方式大多局限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上述惩戒方式自然可以震慑行为人采取更为谨慎的行动,但无法直接指导医务人员如何规范执业,尤其是在法律和伦理方面。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省《医师法》的规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并“责令接受额外的继续教育或临床继续教育”。在著名的台中市长胡志强泄露病历案中,台中市医师惩戒委员会援引该规定,对相关医师给予“警告并额外接受24小时继续医学伦理教育”的惩戒。这样,医护人员不仅知道出了什么问题,而且知道原因。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医学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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