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可以索赔吗,医疗事故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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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关注: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吗?
事情得从两年前说起。2002年1月中午,石某(第一原告丁某的丈夫,二、三、四、五袁的父亲)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在家人陪同下到浦口医院就诊。下午3点,浦口医院诊断石某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第二天早上石某说自己心前区不舒服,浦口医院认为内科保守。
事发后,石某家属认为石某被送往医院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与医院构成医疗消费服务合同。浦口医院和第一医院违反协议,未能充分履行义务,导致石某死亡。故请求法院判令浦口医院、第一医院赔偿相关费用20万元。
浦口医院认为,他们对石某的治疗符合医院规定,石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必然结果。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第一医院的说法,石某是在转院期间死亡的,所以他死亡的后果与他们无关。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2002年5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因双方对死因各执一词,双方均要求以因果关系认定石某的死因。因此,秦淮区法院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浦口医院对死者石某的诊断正确,治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常规。时某到达第一医院时,已无意识,双眼扩张,血压(血压)为0,第一医院抢救过程中无医疗过失。同年11月,秦淮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并组织对上述鉴定结果进行了质证。原告认为鉴定报告不真实,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本案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专家认为,浦口医院诊断明确,虽然对患者的诊治不够积极,但并无明显过错。患者转到第一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途中第一医院给予积极治疗。因此,石某的死亡与第一医院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最终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收到该鉴定结论后,就相关问题向专家进行了书面询问。浦口医院和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没有失误?浦口医院诊治不积极有效是不是一种过错?浦口医院没有为心梗危重患者安排观察室进行特殊护理,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脱岗现象,转院时没有派出熟悉的医生陪同,是不是一种过错?
结论是医疗事件不是医疗事故,是否存在过错或不足不在鉴定职责范围内。评估报告不积极有力是客观事实,原因是多方面的。转移问题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患者住院后,医院没有安排观察室,给予特殊照顾,是缺乏积极有力医疗的具体表现。医护人员脱岗转院时没有派出熟悉病情的医生,就是缺乏积极有力医疗的例子。
根据两份鉴定结论和法院调查,法院认为,石某在浦口医院接受治疗后,诊断明确,治疗措施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原告支付的治疗疾病和丧葬费用属于正常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能成立。然而,浦口医院未能对其未能安排特殊护理和医护人员离职给出合理解释。因此,由于浦口医院的这种行为不积极有效,给患者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需要付出一定的精神安慰。同时,由于石某在转往第一医院时死亡,五原告要求第一医院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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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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