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近日,烟台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关系全市近60万人切身利益的城乡居民统一医保政策正式颁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新居民医保政策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缴费方式、时间、标准: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个档次为每人每年100元,另一个档次为每人每年3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60元。各类学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按一年级缴费;中原地区其他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第二档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自愿选择同一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择,年内不变。特殊群体按一年级付费。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是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年限。在校学生根据学校状况组织招生报名和缴费,其他居民根据家庭状况组织招生报名和缴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在出生当年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h/】医疗待遇:居民医保基金主要支付住院、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生育门诊、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的医疗费用。
住院免赔额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恶性肿瘤患者,只扣一次。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每次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医院80%支付基本药物制度费用(基本药物90%),一级医院60%支付基本药物制度费用;二级医院支付58%;三级医院支付45%。按照二次付费,一级医院支付85%(基本药物支付90%),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60%。未成年居民和特殊群体享受二等待遇的医疗保险待遇。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应定点治疗、规范诊疗、定额管理和全额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保承担80%(无免赔额),医疗救助承担20%;超过限额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h/】慢性病免赔额标准为300元,不同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的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实行免赔额和限额管理,符合要求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符合条件的居民生育费用每人每次定额补助1000元。居民意外伤害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超过6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级14万元,二级17万元。
资料来源:当地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