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逐步完善分级诊疗运行机制和政策体系

原标题:我省将逐步完善分级诊疗运行机制和政策体系。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

2015年12月底前,将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到2017年,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努力实现全县达到90%的目标;到2020年,逐步完善分级诊疗运行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救治秩序。1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垂直流动,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有效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之间首诊、会诊、转诊的相关流程和机制。

原则上,第一次诊断是在初级保健机构。

根据《实施意见》,患病城乡居民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附近或疾病发生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首诊治疗。需要转诊的患者一般按照医生建议、患者自愿、双向转诊的原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市级和/或省级医院进行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转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应及时转诊。

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居民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不确定为三级医院。上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接收参保患者时,应了解其在下级医疗机构的诊疗和转诊情况。对于跳过首诊的患者,有责任告知其分级诊疗流程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就医的权利。

县区参保患者转诊的程序和办法,由各县(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县外转诊由县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对于未被接受的患者,不得办理转诊手续。省市医院向下转诊,在诊疗手册或出院证明上出具转诊建议。

同时,对于省内难以治疗的疾病,市级或省级转诊医疗服务机构一般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省治疗,并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异地患病患者或急、危、重疾病患者,按就近、紧急原则就诊,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时间内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于地理原因,患者在整体规划区内其他相邻医疗机构看病更方便,可以跨整体规划区看病。

如果患者自行要求外部治疗,相应的赔付比例会降低。

根据《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针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病种、不同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支付政策。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下级医疗机构到上级医疗机构的医患医保缴费比例。

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实施功能定位,按照疾病分类进行诊疗。属于地方分级诊疗范围的疾病,但如果患者要求外治或未履行转诊手续进行越级诊疗(急诊和抢救除外)的,应降低相应支付比例。不属于当地分级诊疗疾病范围,需要转外治疗的,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县内疾病分级诊疗在县内住院,按病种、床日付费。支付标准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支付标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得转嫁给患者。县外住院治疗,实行病种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明确。

医疗机构实行转诊负责制。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分级诊疗中的职责。省市医院负责为已转上来的患者提供绿色诊疗通道,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转下;县级医院负责全县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及时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基层实施首诊并做好已转院患者的继续治疗、护理和康复指导工作。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实行转诊负责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明确转诊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据医嘱,负责转诊联系,主动为患者提供连续诊疗和转诊服务。

同时,我省加强了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服务管理。分级诊疗工作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转诊患者情况。违反分级诊疗协议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我省将给予警告、诫勉和通报批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本报记者齐娟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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